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4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陈某发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3日,当事人陈某发在崔家桥镇大桥冲村农田沟渠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共计0.88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当事人陈某发作出没收渔获物0.88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曾某云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日,当事人曾某云在洲口镇乌龙港社区农田沟渠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共计0.35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当事人曾某云作出没收渔获物0.35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剪某涛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剪某涛在毛家滩回维乡马涧村荷花组农田沟渠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共计2.11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剪某涛作出没收渔获物2.11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周某文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周某文在岩汪湖镇金盆岭村农田沟渠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共计1.45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周某文作出没收渔获物1.45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跟着总书记学历史
【视频】汉寿新闻2025.8.9
【视频】汉寿新闻2025.8.8
【视频】汉寿新闻2025.8.7
王时雨调研农村饮水安全、抗旱工作
【视频】汉寿新闻2025.8.6
【乡村振兴路上的“老兵”】张佳乐:戎装脱下续担当 汗洒乡间再起航
【视频】汉寿新闻2025.8.5
下载APP
分享到